關于報關貨物查驗,很多人不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,如果是處于企業管理不在的情況下,是否可以當場查驗貨物呢?亞東供應鏈小編為大家解答這些問題。
Q:企業如果不在現場,海關是否可以進行查驗?
A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定,海關可以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,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開驗。
具體為:
1、 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。
2、經海關通知查驗,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屆時未到場的。
3、海關進行開驗時,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、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協助,并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。
在此,亞東供應鏈友情提醒,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,在海關通知查驗后,一定要按時到場配合海關開展查驗工作。
Q:企業發現進出口貨物發生損壞后怎么辦?
A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》對海關在依法查驗進出境貨物、物品時,損壞被查驗的貨物、物品的行政賠償范圍、如何依法申請賠償有詳細的規定。但是,請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!
特殊情況如下:
1) 由于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、開拆、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。
2) 易腐、易失效貨物、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(含代保管期間)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,當事人事先未向海關聲明或海關已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。
3) 海關正常檢查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和其他損失。
4) 在海關查驗之前所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。
5) 海關為化驗、取證等目的而提取的貨樣。
6) 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。
因此,發現進出口貨物受損后,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先核實貨物是在哪個環節、誰的責任造成了損壞或丟失,再依照責任歸屬依法追討損失。如果依法應由海關承擔賠償責任的,請按《中國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》的相關賠償程序申請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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